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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Stock Exchang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11 日
第 42 條
證券交易所僱用助理業務人員,除不得有本法第五十四條所定各款之情事
外,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一、高中或高職以上學校畢業者。
二、低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