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Stock Exchang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11 日
第 46 條
證券交易所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直接或間接從事上市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
    動。
二、非應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漏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三、與業務有關人員有款項、有價證券之借貸情事。
四、對於職務上或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當利益。
五、執行職務涉及本身利害關係時未行迴避。
六、辦理有價證券上市、交易、結算、交割或保管時,有虛偽、詐欺或其
    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七、其他違反證券管理法令或本會規定應為或不得為之情事。
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事、監察人、各委員會委員或其他地位相等之人不
得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