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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Credit Rating Agenc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第 3 條
經營信用評等事業,應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並
發給營業執照後,始得營業。其設置分支機構者,亦同。
信用評等事業申請在國外設置分支機構者,須經本會核准,並應於設置完
成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報備查:
一、當地國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文件影本。
二、經理人及業務人員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