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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Credit Rating Agenc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第 4 條
信用評等事業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為限。
信用評等事業實收資本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五千萬元,發起人並應於發起時
一次認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