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Investment in Securities by Overseas Chinese and Foreign Nationals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11 日
第 33 條
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於境外
華僑及外國人請求將其投資之海外股票於國內市場出售持股時,準用之。
第十條及第十九條規定,於華僑及外國人請求將其投資之海外股票於國內
市場出售持股時,準用之。但已經許可或登記投資國內證券之華僑及外國
人,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