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設置標準 

Standards Govern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6 日
第 13 條
金融機構依銀行法或其他法令規定得兼營證券業務者,其申請兼營應以機
構名義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