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設置標準 

Standards Govern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6 日
第 16-2 條
期貨商申請兼營證券業務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設立獨立部門
專責辦理證券業務,該部門之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