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設置標準 

Standards Govern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6 日
第 18-1 條
金融機構僅申請兼營自行買賣政府債券業務者,於依第十七條規定申請許
可時,得免檢具第四款、第六款至第八款之書件;於依第十八條規定申請
核發許可證照時,得免檢具第五款之書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