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設置標準 英
Standards Govern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Securities Firms
金融機構兼營證券業務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不予許可: 一、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有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情事。 二、申請書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三、營業計畫書或內部控制制度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 四、其他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 依本章規定提出之申請書件不完備或記載事項不充分,經本會限期補正, 逾期不能完成補正者,退回其申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