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設置標準 

Standards Govern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8 日
第 20-1 條
證券商申請分支機構變更為簡易分支機構,應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
七款規定。
證券商不符前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條件,但其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本會認
可,得不受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