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設置標準 

Standards Govern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8 日
第 24-3 條
證券商簡易分支機構得辦理之營業項目,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財富管理業務。
二、證券經紀業務之招攬及開戶前置作業。
三、其他經本會核准業務。
證券商簡易分支機構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依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
注意事項有關分支機構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