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設置標準 英
Standards Govern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Securities Firms
證券商申請在國外設置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或兼營證券業務之金融 機構申請其國外分支機構兼營證券業務,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設置後,應 於開業前檢具下列資料向本會申報備查: 一、當地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文件影本。 二、經理人及業務人員或代表人名冊。 三、設立日期及詳細地址。 四、設置分支機構者,應再檢具當地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之業務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