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英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Offering and Issuance of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Issuers
一百十四年五月五日修正發布之第 26、32、34、45、47 條條文,自一百 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發行人申報發行股票,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會得停止其申報發生效力: 一、申報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者。 二、有第五條規定之情事者。 三、本會為保護公益認為有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