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辦理現金發行新股、合併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依
法律規定進行收購發行新股或分割發行新股時,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條
關於股票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規定之限制。
發行人申報以低於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應敘明未採用其他籌資方式之原因
與其合理性、發行價格訂定方式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並依公司法或證券
相關法令規定提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通過。
發行人申報以低於票面金額發行股票,經本會申報生效後,應於公開說明
書及認股書中以顯著字體載明公司折價發行新股之必要性與合理性、未採
用其他籌資方式之原因及其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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