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英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Offering and Issuance of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Issuers
發行人總括申報發行新股經申報生效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告終止,並 應於發生終止事由之日起二日內辦理公告: 一、有前條第四項情事者。 二、預定發行期間變更主辦證券承銷商者。 三、預定發行期間屆滿者。 四、預定總括發行之總股數已全數發行者。 五、經本會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而廢止該次總括申報者。 本次總括申報依前項規定終止前,發行人不得再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新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