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Offering and Issuance of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Issu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第 19-3 條
發行人總括申報發行新股經申報生效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告終止,並
應於發生終止事由之日起二日內辦理公告:
一、有前條第四項情事者。
二、預定發行期間變更主辦證券承銷商者。
三、預定發行期間屆滿者。
四、預定總括發行之總股數已全數發行者。
五、經本會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而廢止該次總括申報者。
本次總括申報依前項規定終止前,發行人不得再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新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