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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Offering and Issuance of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Issu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第 20 條
發行人申報發行普通公司債,如銷售對象僅限櫃買中心國際債券管理規則
所定之專業投資人者,所檢具之公開說明書編製內容,應依公司募集發行
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如銷售對
象非限於櫃買中心國際債券管理規則所定之專業投資人者,所檢具之公開
說明書除依前開規定編製外,並應載明與債信有關之風險事項、最近三年
度及最近期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
前項公司債之公開說明書應揭露證券承銷商總結意見及證券承銷商出具之
承銷手續費之收取不以其他方式或名目補償或退還予發行人或其關係人或
前二者所指定之人等聲明書。
第一項公司債應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櫃檯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