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英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Offering and Issuance of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Issuers
一百十四年五月五日修正發布之第 26、32、34、45、47 條條文,自一百 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轉換公司債面額限採新臺幣十萬元或為新臺幣十萬元之倍數,償還期限不 得超過十年,且同次發行者,其償還期限應歸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