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Offering and Issuance of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Issu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5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五月五日修正發布之第 26、32、34、45、47 條條文,自一百
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38 條
上市、上櫃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得發行公司債券與認股權分離之附認股權
公司債;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不得發行公司債券與認
股權分離之附認股權公司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