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Offering and Issuance of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Issu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第 54 條
員工認股權憑證自發行日起屆滿二年後,持有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
得依發行人所定之認股辦法請求履約。
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不得超過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