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Offering and Issuance of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Issu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第 57 條
發行人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經本會申報生效後,應於申報生效到達
日之次日,公告其發行及認股辦法之主要內容,如以發行新股履約者,應
將對股東權益可能稀釋之情形併同公告。
發行人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經本會申報生效後,應於員工認股權憑
證發行日及發行期間屆滿時之次日,將發行情況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
網站。
發行人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以已發行之股份為履約方式者,經本會
申報生效後,應於董事會決議買回其股份作為員工認股權憑證履約之日起
二日內公告預期取得股份之成本、員工認股價格與公司取得股份成本之差
額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第一項發行及認股辦法之主要內容有變更時,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並即檢具董事會議事錄及修正後
相關資料,報請本會核備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