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申報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
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並得於股東
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次申報辦理。
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
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者,應於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下列事項,不得
以臨時動議提出:
一、發行總額。
二、發行條件。
三、員工資格條件及得獲配或認購之股數。
四、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五、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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