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英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Offering and Issuance of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Issuers
發行人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檢具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申報書(附表 二十二之一),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 ,始得為之。 依前項規定提出申報,於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申報書即日起屆滿七個營業日生效,並準用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五條 及第十六條規定。但金融控股、銀行、票券金融、信用卡及保險等事業, 申報生效期間為十二個營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