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reparation of Financial Reports by Company-Type Stock Exchang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7 日
第 7 條
財務報告之內容應公允表達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
金流量,並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與決策。
財務報告有違反本準則或其他有關規定,經本會查核通知調整者,應予調
整更正。調整金額達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標準者,應重編財務
報告,並檢送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