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列印
WORD

條文內容

名  稱: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Offering and Issuance of Securities by Foreign Issu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第 30 條
臺灣存託憑證發行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行目的。
二、預定發行日期、發行總金額、發行單位總數、臺灣存託憑證所表彰有
    價證券之數量及預計單位發行價格之決定方式。
三、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之權利義務。
四、臺灣存託憑證所表彰之有價證券之來源。
五、承銷方式及擬掛牌處所。
六、募集資金之用途。第二上市(櫃)公司募集資金者,並應揭露預計可
    能產生效益。
七、發行目的如為合併本國公司、受讓本國公司股份、收購或分割本國公
    司者:
(一)受讓之股份或收購之營業或財產之名稱、數量及對象、未來移轉之
      條件及限制。
(二)計畫預計執行進度、預計完成日期。
(三)換股比例之決定方式及合理性。
(四)預計可能產生效益。
(五)併購或換股對象為關係企業或關係人者,應列明與關係企業或關係
      人之關係、選定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原因、必要性及對股東權益之
      影響。
八、發行及存續期間相關費用之分攤方式。但臺灣存託憑證係由外國發行
    人增資發行者,免予記載。
九、募集期間及逾期未募足之處理方式。如為合併本國公司、受讓本國公
    司股份、收購或分割本國公司者,其完成發行期間及逾期未發行之處
    理方式。
十、其他經本會規定應記載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