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Offering and Issuance of Securities by Foreign Issu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第 41 條
第二上市(櫃)公司總括申報發行臺灣存託憑證經申報生效後,有下列情
形之一,其效力即告終止:
一、有前條第五項情事者。
二、預定發行期間屆滿者。
三、預定之總括發行單位數已足額發行者。
四、經本會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而撤銷該次總括申報者。
    本次總括申報依規定終止前,第二上市(櫃)公司不得再申報參與發
    行臺灣存託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