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Offering and Issuance of Securities by Foreign Issu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第 48 條
外國發行人應在國內指定下列代理人辦理相關事項:
一、債券發行代理人。
二、付款(付息還本)代理人。
三、轉換或認股代理人。
前項代理業務中有關債券發行募集款項之結匯,應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
理。
第一項代理業務中有關付款(付息還本)、轉換或認股所發生之外匯收支
或交易,應依管理外匯條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