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有前條所定各款情事之一,或大眾傳播媒體報導內容有足以影響
上市有價證券行情之情事,或報導與事實不符者,應填具「辦理重大訊息
說明記者會申報書」(附表一)載明訊息內容,迅送本公司處理;除非經
本公司認為有暫緩處理之必要,應迅速指派發言人或代理發言人於事實發
生或傳播媒體報導之次一營業日前參加記者會,向新聞界提出說明。若國
外法令對上市公司依本作業程序所應代為辦理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有時間
限制之規定時,上市公司得配合國外企業之時限同時對外辦理。
第一上市公司除可指派發言人及代理發言人外,亦得指派其在我國之訴訟
及非訟代理人或獨立董事依前項規定召開記者會。
上市公司有前條第一項第一、二、七、八、十、十九及二十二款情事或其
他本公司認為重大事項者,應指派前述人員親至本公司召開記者會,不得
以視訊或其他方式為之。
上市公司有前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情事時,應於董事會決議後最近之非交
易時間內赴本公司召開說明記者會,參與之上市櫃公司如有一家以上者應
同時召開,遇有特殊情況無法即時召開並報經本公司核准者,應立即將該
訊息內容或說明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並即時補行召
開說明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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