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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作業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Press Conferences Concerning Material Information of Listed Companies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管理 > 資訊公開
第 5 條
為爭取時效,上市公司依第二條規定所填具之申報書,應先經由傳真機設
備予以傳送後,再將原本送達,若原本送達後經發現與原傳真本有差異時
,應由上市公司負責並公告說明。上市公司所提出之申報書應據實填報,
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或經理人印章,以示負責。  
上市公司代表於召開記者會時,應依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
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內容詳述之,並準備相關書
面資料。
上市公司有第二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除發生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
情事,應於召開記者會之同時或會後二小時內,依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
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規定將事件內容輸入本公司指定
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外,其餘各款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日或傳播媒體報
導之當日將事件內容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但已於事
實發生日或媒體報導之當日召開記者會者,至遲應於會後二小時內輸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