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違約處理作業:
一、證券經紀商依營業細則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申報委託人違約時,應即代
辦交割手續,其因代辦交割所受之證券或價款,至遲應於委託人違約
之次一營業日,在本公司市場委託他證券經紀商予以處理,因之所生
損益並依受託契約準則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二、同一委託人委託買進及賣出有價證券均未履行交割義務時,證券經紀
商仍應分別申報違約,並就代辦交割所受之證券或價款全數委託其他
證券經紀商予以處理不得自行沖抵。但同一違約申報日之同帳戶、同
種類有價證券,證券經紀商得就同數額部分為買賣相抵之方式處理。
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違約處理適用前項規定,其違約申報無須取消
已申報之當沖部位。
三、證券經紀商依第一項規定委託其他證券經紀商予以處理所受之證券或
價款,處理期間委託人已返還證券經紀商違約債務及費用,得停止反
向處理作業,並退還尚未處理或已反向處理而尚未完成之餘額後,依
第捌條規定辦理。
四、證券經紀商為第二項處理後,應即將處理之相關資訊,至遲於處理次
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輸入本公司電腦,並通知委託人。
五、證券經紀商依營業細則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申報委託人違約後,應依同
條第六項所定時間自本公司市場買回處理,再據以對委託人追償。
六、證券經紀商依第一項規定代辦交割所受之證券,屬同一違約期間之合
計張數達該標的證券已發行股數百分之五以上且達該標的證券申報違
約前二十交易日之日平均量以上之情事者,證券經紀商得採下列方式
擇一處理:
(一)於確定委託人違約之次一營業日開始連續三個營業日,如無法全部
反向處理完畢,經與委託人雙方達成協議或通知委託人,證券經紀
商得視市場狀況,依協議或通知內容,於一百八十天內予以反向處
理完畢,並將協議或通知之情事函報本公司備查。
(二)證券經紀商與委託人協議訂定價格以為計算損益依據者,應將雙方
達成協議之協議書函報本公司備查。
七、證券經紀商未依前開規定處理者,本公司得依營業細則第一百三十六
條規定通知其限期補正或改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