柒、違約撤銷作業:
一、委託人違約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證券經紀商應即負責查證並檢附
具體證明文件,函報撤銷違約:
(一)因銀行作業疏失致委託人應付交割代價屆期未能交付。
(二)因證券經紀商作業疏失誤報委託人違約。
(三)經仲裁判斷、法院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公文書
確認委託人並無違約。
(四)刪除。
(五)委託人於事後提出該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未如期完成交割,係因受任
人不履行其因越權交易所應負履行責任所致之證明文件者。
(六)其他足資證明非可歸責於委託人之事由。
二、證券經紀商函報撤銷違約案件,未就前項撤銷違約事由詳加查證或未
檢附具體證明文件,或就其所附文件及所述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尚難釋
明非屬可歸責於委託人之事由者,本公司不予受理;委託人權益如因
之受有損失或有其他爭議,統應由申報違約之證券經紀商負其全責。
三、證券經紀商所報撤銷違約事由如有虛偽不實者,本公司得依營業細則
第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辦理。
四、證券經紀商誤報委託人違約者,本公司得依營業細則第一百三十五條
第二項辦理;其受僱人,本公司得視情節依營業細則第一百四十四條
規定辦理。
五、委託人違約案件經證券經紀商函報撤銷並經本公司同意者,即予銷案
存查;如前報違約事實業經轉知各證券經紀商在案者,違約撤銷情形
可於次日上午八時三十分由證券經紀商自行收檔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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