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簡則」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Listing Review Committee Charter"
本委員會每次會議應有內部審議委員五人以上及外部審議委員四人出席, 始得開議。但申復案件之審議,除上開人員外,應有本公司董事二人出席 。 本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會議中亦不得委 託他人代理行使職權;委員提前離席者,不得行使表決權。因委員提前離 席,致在場委員人數不足前項所定開議人數時,主席應宣佈散會,再擇期 重新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