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集中交易市場電腦連線契約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Contract for Computer Connection to the Centralized Securities Exchange Market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主題分類: 資訊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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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茲就電腦連線事宜,訂立本契約,
約定條款如后:
一、甲方同意並承諾,乙方之總、分公司為經營證券業務,得經由電腦與
    甲方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電腦連線(簡稱「電腦主機連線作業」)
    ,進行證券交易。
二、乙方使用甲方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電腦設備,應繳付甲方連線處
    理費,其繳費標準由甲方訂定及調整之。於本契約存續期間,乙方如
    有停止營業情事發生,於其停止營業期間,得暫停繳交連線處理費。
三、倘發生電腦主機連線作業無法正常運作時,甲乙雙方應共同查明原因
    ,儘速完成修復。任何一方對他方因此所生之一切損失,均不負損害
    賠償責任。
四、甲方為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電腦內儲存資料之著作權人,對該資料
    ,乙方未得甲方同意,不得複製或出借、出租或出售該資料與第三人
    。
五、乙方未得甲方同意,不得將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電腦內儲存之資料
    加以修改、增添、擴充、刪減、毀損或其他一切變更。
六、若因天災、地變、罷工、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致阻礙電
    腦連線之正常作業者,甲方不負違約責任。
七、乙方同意,若因本契約之履行,而知悉甲方營業上或標的物上之資料
    、情報、計劃、機密或其他相關事項時,應謹守保密義務,不洩漏予
    他人知悉或為不利於甲方之情事。
八、乙方違反本契約時,甲方得限期通知其補正或改善,逾期未補正或改
    善者,甲方得暫停乙方電腦主機連線作業之權利或終止本契約。本契
    約存續期間,乙方倘有破產、重整或清算等情事發生者,甲方得終止
    本契約。
九、本契約適用中華民國法律。基於本契約所生之爭議,甲乙雙方應依證
    券交易法第一六六條及仲裁法規定,以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為仲裁機構
    ,在台北市進行仲裁。如有訴訟者,甲乙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本契約任何一方當事人未經他方當事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本契約或
    基於本契約所生之權利或義務。
十一、本契約條款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及本公司各項業務章則規定
      辦理。
十二、本契約自簽訂日起發生效力。
十三、本契約壹式二份,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立約人

甲方:
負責人:
地址:

乙方:
負責人:
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