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契約準則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Listing Contracts for Securities
外國發行人於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所發行臺灣存託憑證,在不牴 觸註冊地國及上市地國法令規定之情形下,得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應依證券交易所第二上市公司買 回臺灣存託憑證辦法為之。 前項所稱買回臺灣存託憑證之用途,限以辦理兌回所表彰之有價證券並註 銷。 外國發行人於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所發行臺灣存託憑證時,應依 證券交易所重大訊息相關規定期限辦理申報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