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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契約準則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Listing Contracts for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31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上市契約
第 16 條
外國發行人於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所發行臺灣存託憑證,在不牴
觸註冊地國及上市地國法令規定之情形下,得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應依證券交易所第二上市公司買
回臺灣存託憑證辦法為之。
前項所稱買回臺灣存託憑證之用途,限以辦理兌回所表彰之有價證券並註
銷。
外國發行人於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所發行臺灣存託憑證時,應依
證券交易所重大訊息相關規定期限辦理申報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