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換發有價證券者,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檢具上市有價證券內容變更申
請書、公司變更登記後之證明文件影本、換發有價證券作業計畫書
、新有價證券樣張或承諾書等書件,函送本公司為上市有價證券內
容變更之申請。但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一規定辦理者,得於
經濟部變更登記完成後補送公司變更登記後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上市公司於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前,應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
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函訂時間內,將相關書件函送本公司,並在本
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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