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換發有價證券作業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the Exchange of Securities Certificates by TWSE Listed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31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申請
第 2 條
上市公司換發有價證券者,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檢具上市有價證券內容變更申
   請書、公司變更登記後之證明文件影本、換發有價證券作業計畫書
      、新有價證券樣張或承諾書等書件,函送本公司為上市有價證券內
      容變更之申請。但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一規定辦理者,得於
      經濟部變更登記完成後補送公司變更登記後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上市公司於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前,應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
      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函訂時間內,將相關書件函送本公司,並在本
      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