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之換發有價證券作業計畫書內,應訂明下列事項:
(一)舊有價證券停止過戶之日期,其期間為五日。但依公司法第一百六
十八條之一規定辦理而有延長停止過戶期間之必要,或經本公司同
意者,不在此限。
(二)分割辦理減資之停止過戶日期,其期間為五日至廿日。但減資後因
資本額變動致變更登記作業擴及其他經登記事項主管機關委辦之登
記機關者,其停止過戶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十五日。
(三)因減資或其他原因致新舊有價證券權利義務不同者,應訂定舊有價
證券停止在市場買賣之日期。該日期應自舊有價證券停止過戶日前
第二個營業日起算。
(四)新有價證券換發之基準日,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該日期
應為舊有價證券停止過戶日起算之第五日。
(五)新有價證券上市買賣日與舊有價證券終止上市日,應訂為同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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