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egulations Governing Brokerage Contracts of Securities Brokers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17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證券經紀商因委託買賣關係所收委託人之財物,及交易計算上應付與委託 人之款項,得視為委託人對於證券經紀商交易所生之債務而留置,非至委 託人償清其債務後不返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