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egulations Governing Brokerage Contracts of Securities Brokers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17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委託人與證券經紀商間因委託買賣證券所生之爭議,得依證券交易法關於 仲裁之規定辦理或向同業公會申請調處。 前項有關仲裁或調處之規定,應於委託契約中訂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