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列印
WORD

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egulations Governing Brokerage Contracts of Securities Brok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4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2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17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主題分類: 基本法規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第 8 條
委託買賣證券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受託證券經紀商不得受理:
一  全權選擇證券種類之委託買賣。
二  全權決定買賣數量之委託買賣。
三  全權決定買賣價格之委託買賣。
四  全權決定賣出或買入之委託買賣。
五  未經核准上市或暫停交易之證券買賣。
六  已停止上市之證券買賣。
七  分期付款方式之證券買賣。
八  對委託人作贏利之保證或分享利益之證券買賣。
九  證券自營商之委託買賣未經主管機關之許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