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egulations Governing Brokerage Contracts of Securities Brokers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17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委託買賣證券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受託證券經紀商不得受理: 一 全權選擇證券種類之委託買賣。 二 全權決定買賣數量之委託買賣。 三 全權決定買賣價格之委託買賣。 四 全權決定賣出或買入之委託買賣。 五 未經核准上市或暫停交易之證券買賣。 六 已停止上市之證券買賣。 七 分期付款方式之證券買賣。 八 對委託人作贏利之保證或分享利益之證券買賣。 九 證券自營商之委託買賣未經主管機關之許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