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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Trading of Beneficial Certificat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受益憑證
第 25 條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最近十個營業日之基金平均單位淨資產
價值較其最初單位淨資產價值累積跌幅達百分之八十五以上者,於本公司
公告後次一營業日起,併同以其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除權證流動量
提供者專戶及避險專戶、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
專戶外,其他投資人僅得賣出,不得買進委託。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自前項實施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基
金每日單位淨資產價值較其最初單位淨資產價值累積跌幅均未達百分之八
十五者,於本公司公告後次一營業日起,併同以其為標的之認購(售)權
證,恢復投資人得買進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