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信事業所發行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
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提請投信事業董事會決議後,填具「暫停交易申
請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向本公司申請該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及其加掛 ETF 受益憑證或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於該基金成
分證券之國外有價證券流通市場或投資標的交易市場休市期間暫停於集中
交易市場交易:
一、基金成分證券之國外有價證券流通市場或投資標的交易市場休市而集
中交易市場仍交易之日數連續五個營業日(含)以上者。
二、基金可算得最近營業日之淨資產價值低於(含)新台幣三十億元者;
或申請日前二個營業日折溢價幅度均達百分之三(含)以上者。
前項申請,投信事業應於該基金成分證券之國外有價證券流通市場或投資
標的交易市場休市前四個營業日提出。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基金成分證券之國外有價證券流通市場或投資標的交易
市場,係指基金投資於該市場之有價證券或投資標的,達基金淨資產價值
之百分之六十(含)以上者。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折溢價幅度,係指該指數股票型基金或主動式交易所
交易基金每受益權單位當日收盤價格與收盤後依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公
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
第五項第二款申報之同日每受益權單位結算之淨資產價值差額,占前揭每
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比率。
投信事業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申請並符合申請暫停交易之要件者,本公
司得公告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其加掛 ETF 受益憑證或主動式
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暫停於集中交易市場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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