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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上市證券標購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Purchase of Listed Securities by Reverse Auc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09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證券交易
第 4 條
參加標購之競賣證券商,其申報應於下午三時起至四時止,經由與本公司
電腦主機連線之電腦主機為之,並於申報當日成交。
前項申報之數量,除公告另有規定外,應合於該種證券之交易單位或倍數
,不受普通交易每筆委託數量不得超過五百交易單位之限制,不按規定之
申報無效。
標購之底價及競賣申報價格均以每股(認購(售)權證單位、受益權單位
、存託憑證單位等單位,以下皆簡稱單位)為計算基準。
證券商對於申報之競賣數量及價格得於申報時間內,透過與本公司電腦主
機連線之電腦主機予以取銷或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