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拍賣證券者,拍賣委託人應自下列方法中選定一種為拍定之依據
,並依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通知本公司公告之:
一、參加競買之證券商所報買價在宣布拍賣底價以上者,以能滿足所需拍
賣數量之最低買進申報價格為拍定價格。高於拍定價格之買進申報數
量全部按拍定價格成交,拍定價格之買進申報數量如未能全部成交,
按各委託申報數量之比例分配至整拍賣單位為止。如尚有餘量,按電
腦隨機排列順序依次成交,每筆委託以分配一拍賣單位為限。但在拍
賣底價以上之買進申報總量未達拍賣數量時,所有在拍賣底價以上之
買進申報均以不低於拍賣底價之最低買進申報價格為拍定價格成交。
二、參加競買之證券商所報買價在宣布拍賣底價以上者,於本公司公告拍
賣數量限額內,依第九條之規定成交。
三、參加競買之證券商所報買價在宣布拍賣底價以上者,於本公司公告拍
賣數量限額內,全部按拍賣底價成交,如拍賣底價以上之買進申報總
量大於公告拍賣數量時,按各委託申報數量之比例分配至整拍賣單位
為止。如尚有餘量,按電腦隨機排列順序依次成交,每筆委託以分配
一拍賣單位為限。
拍賣委託人為公股釋出者,有特殊情形不能適用前項所定辦法,得另訂拍
定方法,經本公司同意後公告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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