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錯帳處理作業:
一、證券經紀商依本作業要點貳申報錯帳,應於當日或次一營業日,以錯
帳處理專戶就其原數為其買回或轉賣處理。但同一成交日同一種類之
有價證券得先行相互抵繳處理,證券經紀商並於貳、一、(一)之輸
入時間內,將相互抵繳資料輸入本公司電腦。
二、證券經紀商為前項買回或轉賣處理後,至遲應於處理次二營業日上午
十時前將錯帳處理資料輸入本公司電腦;因拍賣或標購交易方式發生
之錯帳為轉賣或買回處理後,應檢附該筆交易之委託書、委託買賣回
報單及成交回報單影本,暨蓋有公司、負責人及經辦當事人印章之說
明書送交本公司交易部代為輸入電腦。
三、證券經記商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未及時依本作業要點參、一之
規定為買回或轉賣之處理者,應製作處理紀錄併同相關憑證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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