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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辦理專戶存儲應注意事項 

Guidelines for Depositing Funds for Securities Offered and Issued by Issuers into Specialized Accounts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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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依規定應辦理價款專戶存儲之案件,應於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後,價
    款開始收取前,與代收及專戶存儲價款行庫分別訂立「委託代收價款
    合約書」及「委託存儲價款合約書」。但如與同一金融機構總行庫訂
    約者,得將上述兩合約內容合併為一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