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辦理專戶存儲應注意事項 

Guidelines for Depositing Funds for Securities Offered and Issued by Issuers into Specialized Accounts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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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委託代收價款合約書應訂明下列內容: (合約書參考範例如附件一)
 (一) 代收價款行庫於收受價款後,發行人或募集設立之公司籌備處,不
      得動支該項價款。
 (二) 該項價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後五個營業日內,由各代收價款行庫解存
      專戶存儲價款行庫。
 (三) 若價款認購不足,經洽特定人認足時,其所繳價款仍應存入代收價
      款行庫,再由代收價款行庫於繳足之次一營業日解存專戶存儲價款
      行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