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列印
WORD

條文內容

名  稱: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辦理專戶存儲應注意事項 

Guidelines for Depositing Funds for Securities Offered and Issued by Issuers into Specialized Accounts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4 日
7
七  證券商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辦理承銷有價證券,仍應
    適用本注意事項,將專戶代收款項,於承銷繳款截止日後五個營業日
    內解存至專戶存儲行庫後,再依前述程序動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