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信用交易帳戶開立條件 英
Terms for Establishment of Margin Accounts With Securities Firms for Margin and Stock Loans
辦理融資融券證券商之委託人,原經該證券商與證券金融事業簽立之融資 融券契約尚未終止者,如於該證券商開始辦理融資融券業務之日起六個月 內,另與該證券商簽訂融資融券契約,不受第二條所訂開戶條件之限制。 其因合併或讓與全部營業或財產而消滅證券商之委託人,於合併基準日或 讓與證券商最後營業日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另與存續證券商簽訂融資融券 契約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