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計算原則
一、基本計算原則證券金融事業或證券商融資過戶股數之計算,以下列公
式為基礎,按融資人融資餘額占該證券金融事業或證券商融資餘額之
比率計算各融資人得過戶之股數至整股為止,計算後有餘股,再按小
數部分依其大小順序分配,小數部分相同者,由該證券金融事業或證
券商自行以抽籤方式分配之,各融資人可過戶之股數上限為其融資餘
額股數。
(融資餘額+自有券餘額+借入券餘額)-融券餘額-(出借券餘額
-有價證券借貸專戶之未出借券餘額)
二、當有轉融資餘額或轉融通證券餘額時,證券金融事業及轉融資、轉融
通證券之證券商融資人可過戶股數之計算原則:
(一)證券商
1.轉融通證券之證券商之融資人可過戶數為零。
(註:轉融通證券之證券商由自有帳戶、證券交易所借券中心、
自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或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或證
券金融事業借入之有價證券、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自客戶借入
之有價證券撥入融資融券專戶及有價證券借貸專戶作為券源之證
券餘額,加計融資餘額與轉融通證券餘額之和超過融券餘額、有
價證券借貸業務之借券餘額、出借予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證
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之出借餘額、於證券交易所借券中心出借證
券及參與標借及議借之出借餘額者,應償還轉融通證券)。
2.轉融資之證券商俟接獲證券金融事業通知其「轉融資可過戶數
」之後,以「融資餘額」加「自有券餘額」加「借入券餘額」
減「融券餘額」減「出借券餘額」加「有價證券借貸專戶之未
出借券餘額」減「轉融資餘額」加「轉融資可過戶數」為基礎
,按融資人融資餘額占證券商融資餘額之比率計算各融資人得
過戶之股數(計算方式適用基本計算原則,以下亦同)。
(二)證券金融事業
1.證券金融事業「融資餘額、自有券餘額、借入券餘額及有價證券
借貸專戶之未出借券餘額合計數」大於「融券餘額及出借券餘額
合計數」,且「轉融資餘額」大於「轉融通證券餘額」時:
(1)證券金融事業之融資人可過戶數同基本計算原則。
(2)轉融資之證券商之「轉融資可過戶數」由證券金融事業以「轉
融資餘額」減「轉融通證券餘額」之差額為基礎,按各證券商
轉融資餘額占證券金融事業轉融資餘額之比率計算之。
2.證券金融事業「融資餘額、自有券餘額、借入券餘額及有價證券
借貸專戶之未出借券餘額合計數」大於「融券餘額及出借券餘額
合計數」,且「轉融資餘額」小於「轉融通證券餘額」,且「融
資餘額、自有券餘額、借入券餘額及有價證券借貸專戶之未出借
券餘額合計數減融券餘額及出借券餘額合計數」加「轉融資餘額
減轉融通證券餘額」為正時:
(1)證券金融事業融資人可過戶數為以「融資餘額、自有券餘額、
借入券餘額及有價證券借貸專戶之未出借券餘額合計數減融券
餘額及出借券餘額合計數」加「轉融資餘額減轉融通證券餘額
」之值為基礎,按融資人融資餘額占證券金融事業融資餘額之
比率計算。
(2)轉融資之證券商其「轉融資可過戶數」為零。
3.證券金融事業「融資餘額、自有券餘額、借入券餘額及有價證券
借貸專戶之未出借券餘額合計數」小於「融券餘額及出借券餘額
合計數」,「轉融資餘額」大於「轉融通證券餘額」,且「融資
餘額、自有券餘額、借入券餘額及有價證券借貸專戶之未出借券
餘額合計數減融券餘額及出借券餘額合計數」加「轉融資餘額減
轉融通證券餘額」為正時:
(1)證券金融事業融資人可過戶數為零。
(2)證券金融事業以「融資餘額、自有券餘額、借入券餘額及有價
證券借貸專戶之未出借券餘額合計數減融券餘額及出借券餘額
合計數」加「轉融資餘額減轉融通證券餘額」之值為基礎,按
證券商轉融資餘額占證券金融事業轉融資餘額之比率計算各轉
融資之證券商之「轉融資可過戶數」。
4.證券金融事業「融資餘額、自有券餘額、借入券餘額及有價證券
借貸專戶之未出借券餘額合計數減融券餘額及出借券餘額合計數
」加「轉融資餘額減轉融通證券餘額」為負時:
(1)證券金融事業融資人可過戶數為零。
(2)轉融資之證券商其「轉融資可過戶數」為零。
(3)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標借或議借。
證券金融事業計算出轉融資證券商之「轉融資可過戶數」後,應即通
知轉融資證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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