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停業、終止營業、變更暨申請復業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for Suspension or Termination, and Application for Resumption, of Securities Firm Operations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3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第 1 條
證券商總公司、分支機構或簡易分支機構受處分停業、自行歇業(以下簡
稱停業證券商)或終止營業(含受撤銷營業許可)與受委任證券商關於交
易事項之處理,分支機構變更為簡易分支機構,及停業證券商申請復業,
應依本辦法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有關法令、本公司其他章則及公告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