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列印
WORD

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停業、終止營業暨申請復業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for Suspension or Termination, and Application for Resumption, of Securities Firm Operations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0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第 10 條
停業證券商申請復業,經審查不符本辦法規定,經補正並將正式通知送達
本公司者,得視情形恢復或延後恢復該證券商買賣。
停業證券商申請復業,經審查不符本辦法規定而未補正者,得暫不恢復該
證券商買賣。
停業證券商申請復業,經審查有前二項情事而延後恢復或暫不恢復該證券
商買賣時,並陳報主管機關備查。